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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核定)工作的通知

2016-07-07 10:28:33 来源:政策法规

有关区发改局、工信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江苏省《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和市发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执行情况核查的通知》(宁计综字【2002】875号)有关规定,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5起开展本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核定)企业范围:

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年检(核定)企业包括:2012、2013年度省认定合格的企业。

二、企业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南京市2013年度资源(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年检、核定表》(见附件1)。

2、2013年10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利用“三废”资源数量证明(购买合同、发票及发票汇总表);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消耗汇总(2013年度1一10月);

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2013年度);

6、有资质部门出具的近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013年度);

7、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2013年度内);

8、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供《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粉煤灰耗用台帐》1-10月每月最后一页。

2012年省认定合格企业需提供:材料1一式四份,材料2一8纸质文档一份,光盘一份;2013年省认定合格企业只需提供上述1、2项资料纸质文档一份。

三、年检时间安排

11月20日前,各区汇总、行文上报年检材料,直属企业直接上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年检(核定)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的年检(核定)材料,先报市综合利用粉煤灰办公室审核。

请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开展年检(核定)工作,仔细核查报表、台账资料,确保数据准确、全面。

年检中,对不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要求组织生产、弄虚作假的企业,立即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和核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和核定;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