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试点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要点解析
2017-01-23 14:54:52 来源:和碳
2016年G20峰会期间,习主席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正式递交了中国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批准文书,这表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言必行,行必果的决心。中国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下降18%,因此现有试点省市及先行的省市都在为进入全国碳交易市场做准备。
到目前为止,已有福建省及六个试点省市广东省、湖北省、上海市、深圳市和重庆市(天津市暂时还未公布)发布了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碳将这些方案的要点进行解析,以使读者能清楚了解各试点方案之间的异同。
一. 各试点省市共同点
福建省及六个试点省市在配额总量确定的基础上,配额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免费分配为主,采用历史法与行业基准线法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事前分配与事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对配额进行科学分配和规范管理。
二. 各省市异同点
1. 配额总量及控排企业数量
在已公布的配额分配方案中,湖北省、上海市和广东省已公布2016年度配额总量,而其他试点省市的配额总量则未量化。在原有的7个试点中,湖北省、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和北京市已公布了控排企业数量。总的来看,与2015年度相比,呈现配额总量下降和控排企业数量增加的趋势。
2. 配额分配方法
各试点省市的配额分配方法多为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历史总量法,但又有各自的特点。
三. 各试点省市方案特点分析
1. 福建省
1.1确定新纳入项目配额分配方法
福建省的配额分配方案中对于新纳入项目配额分配方法有详细的规定:新纳入的项目必须为2016年1月1日后投产,且是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的新建企业或单位的项目。
1.2对先期减排行动奖励配额
(1)重点排放单位如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实施了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得到国家或本省有关部门按节能量给予资金支持的,给予配额奖励,配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先期减排奖励配额=重点排放单位节能量×折算系数×10%。
(2)采用历史强度法或历史总量法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如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实施工业煤改气项目,且改造前煤炭消费量占总能源消费量50%以上的,计算配额时减排系数为100%。
1.3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的发放
在2016年12月10日前,对采取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的重点排放单位,采用2015年产量进行计算,预先发放计算结果的70%;对采用历史总量法的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其2013-2015年平均排放情况预先发放配额。
2017年完成重点排放单位2016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核查后,根据其2016年产量、配额调整条件等情况,与预先发放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完成2016年度配额发放工作。
2. 广东省
2.1广东省有详细的计算公式及参数数据
广东省对民航行业、造纸行业、白水泥企业配额有详细的计算公式及参数数据。具体详见《广东省民航行业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广东省造纸行业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及《广东省白水泥企业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
2.2广东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控排企业配额和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
2.3广东省配额清缴方法
广东省控排企业配额清缴履约以及使用自愿减排量抵消实际排放等事宜,均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4造纸行业碳强度变更要求
造纸行业按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若2013-2015年中某一年份企业的生产线因产品品种、能源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更,造成该年度碳强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单位产品碳强度与2013-2015年中最高的年份相比低20%以上),企业可提出变更历史年份的申请,同时应在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经核实后,可不取当年数据作为历史碳强度计算数据。
2.5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
广东省控排企业可以使用CCER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2016年度部分实际碳排放量。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过本企业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 中必须有70%以上来自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控排企业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C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业碳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CCER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
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
(2)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3)非来自水电项目;
(4)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5)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6)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
第(1)点和第(6)点为《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抵消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新提出的。可用于抵消的CCER项目必须不是其他7个试点省市和已启动碳市场的项目,且CCER项目必须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
3. 湖北省
3.1湖北省纳入范围
湖北省纳入碳交易市场的企业不仅仅有符合国家碳市场纳入范围的企业(即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和电力等七大行业中2013-2015年间任意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湖北没有航空企业被纳入控排范围),还包括2013-2015年任意一年综合能耗达到6万吨标煤以上的企业。
3.2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
(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8%
(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3.3各种分配方法都有详细的计算公式
(1)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2015年实际碳排放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16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2)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2015年实际碳排放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16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市场调节因子*行业控排系数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等于企业基准年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每年碳强度的权重为当年产量占三年总产量的比例。
(3)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历史排放技术*行业控制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的算术平均值。2016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856。
3.4企业产量变化可以申请配额变更
企业因产量变化导致当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根据重新核定的结果,对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或20万吨以上的部分予以追加或收缴。
湖北省采用标杆法和历史强度法的企业,先按企业2015年实际碳排放量的一半预发配额,再按2016年实际产量核定2016年度配额,多退少补。因此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或20万吨以上的部分,到结合实际核定的结果补发配额。
3.5企业配额的发放
对于采用标杆法与历史强度法进行分配的企业,2017年履约期前,在完成企业碳排放核查后,根据当年实际产量核定其实际应发配额。
对于符合全国碳市场纳入条件的控排企业,湖北省将进行2017年国家体系配额的预发放。每个企业预发放的配额数量相当于该企业2016年度初始配额的10%。预发放配额仅用于国家体系碳排放权现货远期交易,但不能用于2016年度碳排放履约。目前,湖北是已公布2016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试点中,唯一预分配2017年国家体系配额的试点。
4. 上海
4.1上海市对于纳入的控排企业范围广
上海市对于纳入的控排企业包括8大行业和8大行业外的商场、宾馆、商务办公、机场等建筑,以及产品复杂、近几年边界变化大、难以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的工业企业。
4.2上海市针对不同企业配额发放形式不同
上海市对于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纳管企业,2016年度直接发放配额一次性免费发放至其配额账户。对于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纳管企业,先按照2015年产量、业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确定并免费发放2016年度直接发放的预配额,同时于2017年清缴期前,根据其2016年度实际数据对配额进行调整,对预配额和调整后配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收回或补足。
4.3上海对2016年配额总量中的储备配额开展部分、适度有偿的方式进行竞买。
上海对于纳管企业或投资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配额需求、履约要求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有偿竞买。本市2016年度储备配额的有偿竞买将于2017年上半年适时通过本市碳排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
4.4上海的纳管企业的排放配额和CCER的抵消机制
上海的纳管企业可使用所持有的本市碳排放配额和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下称CCER)进行配额清缴,每吨CCER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纳管企业清缴的配额,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本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注销。
上海对于 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CCER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基础配额的1%,而2015年度之个比例是5%。
4.5上海碳排放配额结余使用情况
从2016年起,本市碳排放配额不含年份标识。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2017年后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企业的配额,在国家市场启动后,根据国家安排统一考虑。
5. 深圳
5.1深圳纳入的控排企业范围广
深圳纳入的控排企业不仅仅只是纳入全国碳交易的八大行业,包括公交行业、港口行业和地铁行业。
5.2对于不同行业的年度目标碳强度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原有578家管控单位(水、电、气、港口、地铁行业除外)2016年度目标碳强度=管控单位历史基准碳强度×(1-管控单位碳强度年均下降率)
新增246家管控单位(水、电、气、港口、地铁行业除外)2016年度目标碳强度=管控单位历史基准碳强度×(1-管控单位碳强度年均下降率)
原有578家管控单位历史基准碳强度为其2013、2014、2015年三年的平均碳强度,新增246家管控单位历史基准碳强度为其2011、2012、2013年三年的平均碳强度。
水、电、气行业管控单位2016年度目标碳强度=本行业历史基准碳强度×2016年度本单位调控因子。
港口、地铁行业管控单位2016年度目标碳强度=本单位历史基准碳强度×2016年度本单位调控因子。
5.3明确提出配额履约时间
深圳的各管控单位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16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
6.北京
北京尚未公布2016年度的配额分配方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对重点排放单位范围、配额核发等做了相关规定。
6.1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本市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2016年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0000吨(含)以上的单位,统称为“原有重点排放单位”。
第二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10000吨的单位,统称为“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
第三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统称为“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
经核查确定的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上述条件的非涉密单位,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均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参与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
6.2 碳排放配额核发
(1).关于既有设施配额核发。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我委将于2016年4月30日前,核发新增重点排放单位2015年度既有设施配额。2016年度各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配额将于6月30日前核发。其中:发电、供热类企业的配额是依据2015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预分配2016年配额,待核查确定2016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后,再进行最终核定。
(2).关于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原有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若在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含)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总量20%时(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对应本单位固定设施),依据核查结果,可于2016年3月31日前提交核发2015年新增设施配额的申请。我委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2015年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2016年4月30日前核发或调整2015年新增设施配额。
对于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其移动设施部分不区分既有设施和新增设施,配额分配参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版)》(详见附件4),依照历史强度法进行分配。
(3).关于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对于2012年注册成立且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对应本单位固定设施,或2012年有新增排放设施且在2012年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对应本单位固定设施。我委将直接根据核查报告的结果,对该单位既有设施配额进行调整。
6.3 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2015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但目前关于5%这个抵消比例的使用,是否与2015年度相同,还没有具体明确。
6.4严谨的配额调整制度
已按照北京市配额核定方法完成了配额核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如果提出了配额变更申请,市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在次年履约期前参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定结论,对排放配额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
7.重庆
7.1新增产能按比例分配额
配额管理单位在2011—2012年扩能或新投产项目,其第一年度排放量按投产月数占全年的比例折算确定。
7.2减排量可以纳入配额申请
配额管理单位实施减排工程,其预计年度减排量可纳入年度排放量一并申报。减排工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运行;
(2)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
(3)具有直接减排效果,且减排量可量化;
(4)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同步实施的工程。
四. 小结
福建省及原有六个试点省市已发布的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有着共同点,即:配额的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免费分配为主。各省市也根据自己地方特点及控排要求提出了有各地区的特色分配方案,这也为其他省市的配额分配方案提供了借鉴,为未来的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福建省及原有六个试点省市对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都有着越来越严格的要求,都对CCER项目的开发时间、地点、交易地点、项目的类别以及抵消比例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定。CCER项目开发商和买家要为此做好准备。
福建省及原有六个试点省市内的控排企业的增多、配额总量的减少,这无形中就激励了控排企业增加企业的节能减排的力度,降排效果也会随之而来。同时,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发也会越来越多。碳市场的活力也会越来越大。
(本文由安徽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黄华杰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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